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Cookie  [登陆] [注册]  
 
经典案例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规避“跳单”条款的效力和“跳单”行为的认定

发布者:广州法律在线 阅读:18952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  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诉称:其带陶某实地看房,双方签订《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后陶某利 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开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完成房屋交易过户手续,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某按约支付中原公司相当于房屋实际成交价1%的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某辩称:《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跳单”条款为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对方的责任,应认定为无效。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某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的违约行为。故不同意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7日,中原公司与陶某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第1条约定,陶某愿意委托中原公司居间求购本市株洲路某号房屋;第2.4条约定,陶某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6个月内,本人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其有关联的人与出卖方达成买卖交易或者利用了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某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1月30日,涉案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成交价为138万元。2009年2月1日,陶某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二审法院另查明,涉案房屋原产权人之一李某某于2008年9月26日、10月1日、10月19日分别委托中原公司、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宇公司”)和上海爱建立好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好信公司”)等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涉案房屋。立好信公司、汉宇公司、中原公司分别于10月22日、11月23日、11月27日带陶某或其妻曹某实地看房。当时,中原公司对涉案房屋报价为165万元;汉宇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李某某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汉宇公司居间下,陶某、曹某与李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以138万元成交。同日,曹某签订《佣金确认书》,并支付定金2万元。12月6日,买卖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某向汉宇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中原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其仅提供了一次看房服务,之后未就房屋买卖事宜与陶某进行任何联系。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原公司与陶某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为合法有效。《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已明确约定陶某有义务在验看房地产后的6个月内,不得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而未通过中原公司与出卖方达成买卖交易,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现陶某从中原公司处获知信息,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出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理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陶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后,陶某不服提起上诉。
  陶某上诉称:《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为看房单,并非合同;出卖方曾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卖房,均未委托独家代理,该房源信息为公共信息;陶某有权选择低价成交,不构成违约;经汉宇公司中介成交后,陶某已支付了全额佣金。据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原公司表示接受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陶某与中原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问题;二、《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系争第2.4条的效力问题;三、陶某是否构成违约。
  关于《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问题。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陶某与中原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约定,中原公司带陶某实地验看涉案房屋,提供购房媒介服务,如陶某与出卖方成交,应向中原公司支付佣金。该确认书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具备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认定为居间合同。
  关于《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系争第2.4条的效力问题。《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系中原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其中系争第2.4条系关于客户跳开中介的违约责任条款,旨在保护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关于陶某违约与否的问题。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如果任由委托人看房后跳开中介,则对居间人显属不公平,系争第2.4条所约定的违约行为即是指委托人为逃避支付佣金为目的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和双方约定,如果委托人为了不交或少交佣金不正当地阻止佣金支付条件成就,如买卖双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成交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佣金。本案中,房屋出卖方委托立好信、汉宇、中原等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但均非独家委托。上述三家中介公司均向陶某提供了涉案房屋信息及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提供了实地查看房屋的媒介服务,但从时间先后顺序上看,首先向陶某报告订约机会、提供看房服务的并非中原公司。而且,房地产价格系影响房地产买卖成交与否的主要因素,中原公司确认其仅向陶某提供了一次看房的媒介服务,其带陶某看房时的报价为165万元,至提起本案诉讼时仍依据165万元的价格计算违约金数额,中原公司确认其并未就价格问题与房屋买卖双方进行过媒介。但是,汉宇公司作为居间方,最终通过提供媒介服务,以138万元的价格促成房屋买卖双方成交,涉案买卖合同的订立并非由中原公司促成。在汉宇公司居间成功后,陶某按约向汉宇公司支付了全额佣金1.38万元。因此,陶某并未为了逃避支付佣金的目的,与房屋出卖方私下成交或者不正当地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另行委托他人成交,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业务领域
更多>>
· 王朝金律师擅长领域之一:
· 王朝金律师擅长领域之二:
· 王朝金律师擅长领域之三:
· 王朝金律师擅长领域之四:
·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个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建筑与房地产
· 婚姻、继承等法律纠纷
· 工伤赔偿
· 商标打假与维权
· 公司法律业务
诉讼常识
更多>>
· 广州市各法院联系方式
· 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
·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
· 必须先经复议后起诉的行政
· 何种案件可要求对方承担律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疑难案
· 各类诉讼案件时效汇总
· 当您遇到特殊民事案件时
· 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时间
·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 内容更新中...
· 内容更新中...
· 内容更新中...
首席律师 | 业务领域 | 法律法规 | 经典案例 | 在线留言 | 收费标准 | 法律博客 | 联系我们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富力盈通大厦3708室     

  E-mail:a-jin2006@163.com   

粤ICP备09195841号

武汉微信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