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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现状一览表

发布者:广州法律在线 阅读:19325
 
执行机关
 
项目
 
适 用 范 围
 
时限(日)
 
法律条文
 
批准机关
羁押现状
 
公安机关
 
 
拘留
 
一般犯罪嫌疑人
7
69条
 
公安机关
看守所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23
 
检察机关
 
 
 
逮捕
 
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7
 
检察机关
 
复议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立即
70条
释放
 
复核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准的提请复核
 
立即
 
上级检察院
 
公安机关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60
124条
 
公安机关
看守所
 
 
 
 
看守所
 
 
 
 
 
看守所
 
 
 
 
 
看守所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30
 
 
上级检察院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
 
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
 
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60
163条
 
省、自治
 
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再延长60
12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128条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查明计算
 
检察机关
 
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30
138条
 
检察机关
 
重大复杂的案件
延长15
 
改变管辖的案件
 
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
 
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30
140条
 
检察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30
延长情况
15
 
公安机关
 
补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30
检察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二次审查起诉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30
延长情况
15
 
法院
 
一审
 
审理公诉案件
45
168条
 
人民法院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30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改变管辖的案件
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
补侦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30
166条
法院
一审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重新计算
168条
检察机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抗诉上诉
上诉、抗诉案件
10
183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
二审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45
195条
人民法院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0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重新计算
194条
 
二审法院
 
死刑
 
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无期限
200条
 
最高法院
 
死刑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7
211条
 
执行机关
 
项目
 
适 用 范 围
 
时限(日)
 
法律条文
 
批准机关
羁押现状
 
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92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122条)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25条)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166条)
  6、本表除重新计算、查明计算、无期限的外,将用羁押期限639日。
  7、本表每月以30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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