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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大学生实习期满发生工伤 未签合同遭公司拒赔

发布者:广州法律在线 阅读:19021

     2008年4月,王某以XX学校学生的身份到某公司实习,校方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用工协议,双方约定如实习学生在公司实习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作为公司正式员工并另行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7月,王某从该学校毕业,但公司却迟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8月,王某在工作中意外遭遇了工伤,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十级伤残。此后,其多次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公司均置之不理。王某无奈提起了劳动仲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作出工伤和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随后公司不服裁决,以王某受伤时仍是在校学生,且一直未向其提供毕业证书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以王某未提交毕业证书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抗辩意见不能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强行性规定,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如下判决:判令公司作出工伤赔偿的同时,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7.5万余元。

    法理评析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确认事实劳动关系需证明存在雇佣劳动这一事实。“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加重了法律责任,规定了比标准劳动关系中无固定期限合同更高的劳动标准,以此迫使用人单位不得不签订标准化的书面合同。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有“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这一强行性规定。本案中,从2008年7月至2009年8月,用工单位虽然一直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用工单位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的情况下,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王某在工作时受伤,并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二条的规定。
★风险防范
      目前是实习、就业的高峰期,毕业生同学们应多关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实习期结束后,应敦促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并甄别所签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慎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同学们应建立风险防范意识,在工作中应关注确立劳动关系相关证据的保留,例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并尽量保留上述证据的原件。

                                                                                               (来源:首都经贸大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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