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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发布者:广州法律在线 阅读:1906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通 告
 
卫通〔2012〕7号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 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 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 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 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 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 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 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 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 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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