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Cookie  [登陆] [注册]  
 
合同纠纷  

无权代理未经追认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广州法律在线 阅读:19121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一种意见认为应由行为人履行,即承担有效合同的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对行为人也无效。
  我们认为应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合同行为属表意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其名义当事人是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但因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故被代理人没有为意思表示,不可能在其和相对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合同由行为人假借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相对人订立,但行为人并非合同规定的当事人,故也不应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因此,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由行为人和相对人按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处理。当然,如果行为人愿意履行合同相对人也同意的,或者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相对人也接受的,视为双方在事实上产生合同关系,但此属另一法律关系,生效的是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原来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仍应确认无效。

 

业务领域
更多>>
· 王朝金律师擅长领域之一:
· 王朝金律师擅长领域之二:
· 王朝金律师擅长领域之三:
· 王朝金律师擅长领域之四:
·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个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建筑与房地产
· 婚姻、继承等法律纠纷
· 工伤赔偿
· 商标打假与维权
· 公司法律业务
诉讼常识
更多>>
· 广州市各法院联系方式
· 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
·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
· 必须先经复议后起诉的行政
· 何种案件可要求对方承担律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疑难案
· 各类诉讼案件时效汇总
· 当您遇到特殊民事案件时
· 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时间
·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 内容更新中...
· 内容更新中...
· 内容更新中...
首席律师 | 业务领域 | 法律法规 | 经典案例 | 在线留言 | 收费标准 | 法律博客 | 联系我们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富力盈通大厦3708室     

  E-mail:a-jin2006@163.com   

粤ICP备09195841号

武汉微信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