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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  

闪婚带来120万元债务 法庭判男方独自承担

发布者:广州法律在线 阅读:19130
    广东一对“闪婚”夫妻结婚第三天,男方向外人借款120万元,结婚第七天,双方闹离婚,不久债主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承担此笔债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债务应由男方独自承担。
   2007年5月,在佛山工作的女孩秦某和自称在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上班的招某在某个婚姻交友网上认识,通过短信联系后见面,两人一见倾心,随即正式以恋爱关系来往。交往两个多月后,两人就在广州登记结婚。但结婚后仅仅一周,两人就闹起了离婚。
    在离婚案审理期间,秦某突然接到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传票,原告黎某起诉秦某与招某,要求归还一笔120万元的借款。债主黎某向法庭出具了招某于去年8月2日(也即招、秦二人婚后第三天)签下的一张借条:招某确认向黎某借款120万元,并承诺按年息20%计付利息。
    秦某向法庭提出,她与招某结婚第二天就开始闹离婚了,招某在婚后第三天借了120万元,实际上是招某与黎某串通,企图通过合法的手段来骗取她的财产,她不同意与招某共同承担120万元的债务。
    招某却说,这笔120万元的借款确实存在,而且是被秦某用在了她的公司上。招某说,秦某在佛山经营白酒生意,两人恋爱时,秦某就提出向他借钱,他是为了娶到秦某才向黎某借了120万元。两人结婚后,秦某一拿到这笔钱就要求离婚。招某还说,秦某一边起诉离婚,企图离婚后“卷款潜逃”,一边还在网上继续征婚骗人。
    佛山市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涉案借条显示的120万元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借条上只有招某一人的签名,本身无法显示借款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其次,秦某与招某结婚仅一周即起诉离婚,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难以推断百万借款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招某主张借款已经被秦某取得,但没能举出足够的证据。因此,招某需独自承担120万元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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