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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侦查阶段律师工作范围

发布者:广州法律在线 阅读:19137

     侦查阶段之律师的法律帮助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基础。律师如何正确、有效地提供法律帮助,也是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成功与否的基础。笔者从事刑事辩护以来的些许心得,总结下来,供同行参考及指正:
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及新修订的《律师法》。对于刑事律师而言,哪些是能做的、应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是应谙熟在胸的。

    其一,应做的、能做的。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友的委托后,应做的、能做的包括:

    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权利、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这是律师进行介入刑事诉讼的基础。当然,这里面也有一些基本的应注意的内容。比如,尽量别与承办警察对立,但也不能卑恭屈膝,不卑不亢是最佳状态。

    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然后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作为刑事追诉对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要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甚至会受到错拘、错捕、错误追诉。因此,凡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必须遵守的程序而没有遵守,或者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如: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拘禁、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有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违纪行为时,受聘请的律师就应积极协助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使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违法、错误行为得到切实纠正。当然,实践中代理申诉、控告操作起来有难度,但律师还是不能放弃。

    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

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5、律师应告知并向犯罪嫌疑人解释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可享有的八项诉讼权利。

这八项诉讼权利是:1)有权聘请1至2名律师;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6)有权向其聘请的律师反映案件情况;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上述权利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第93条、第95条和第96条中。

    其二,不能做的、应谨慎处理的。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刑事业务风险大。有人将律师在刑事辩护阶段的工作比喻为“戴着镣铐跳舞”。尽管这一比喻可以推敲,但作为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无论如何心理上有个底线还是必须的。对于哪些是不能做的,应当谨慎处理的,还是应当了然在胸的。

  1.不能超越权利范围。有些律师“积极”介入侦查,与侦查机关同时开展调查,甚至同时搜集证据,错误地认为要与侦查人员抢时间。殊不知律师此时不是“辩护人”,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与“辩护权”有区别,这种干扰司法侦查活动的调查取证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无论如何这样的低级错误是不允许的。在中国现有司法环境下,与强势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比,律师的弱势地位是非常明显的。切记!

    2.不能违反会见纪律。有些律师为了体现“服务周到”,违反监所管理规定和会见纪律,在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之间互通案件信息,或者传送违规物品,或借手机给当事人使用。这是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必须禁止。对于刑事辩护来说,任何物品都别传递,避免将来扯不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总是会提这样的、那样的要求,人生活在社会中本身就得学会拒绝,刑事辩护律师更得学会拒绝。这是别无选择的。当然,对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嫌疑人必要的解释,那是另外一回事。

    3.不能泄露秘密。对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案件秘密、当事人隐私,律师要自觉保守,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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