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我国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 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只有生效的定金合同才能产生上述法律责任。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实践合同中,仅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可见,定金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而且还必须要有定金的现实的交付行为。
因此,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但实际上未支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责任,即无须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