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来源:法制网 宋峤摄)
9月16日,陈光标在南京砸毁自己的奔驰车,称希望藉此呼吁世人“少开或者不开大排量车”,以实现其环保诉求。北京王德怡律师认为:"陈光标销毁还有3年才报废的奔驰车的行为,据《刑法》第275条,涉嫌犯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南京公安应予立案追诉"。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孙国祥认为陈光标的行为不违法,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拥有对自己财物进行处分的权利,只要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管怎么处置都构不成犯罪。”他告诉记者,王德怡所说的这条刑法内容,其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此如果能证明奔驰车确属陈光标私人所有,即所有权持有者,同时他砸毁的过程又没有对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构成损害,那何罪之有?
笔者赞同孙教授的观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侵犯的是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自己毁坏自己所有的财产只要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他人利益,属于行使对自己财务的处分权,不能入罪。如果说陈光标砸毁自己的奔驰车这种宣传环保的方式不妥的话,那么他所承担的也只是道义上的责任。否则,依照王德怡律师的逻辑推理,自杀也成为一种犯罪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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