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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证金约定 追讨钱款被驳回 |
发布者:广州法律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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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李某与一家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李某在福建省厦门市销售该公司拥有的相关品牌折扣系列产品,合同期限为一年。李某随后向该公司交纳合同保证金、销售保证金共计2.5万元,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终止后,李某向该公司讨要其交纳的合同保证金、销售保证金,但均遭拒绝。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交纳的合同保证金及销售业绩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已在合同书中约定:合同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无损害品牌名誉以及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行为,合同终止时公司给予全额无息退还;李某每次补货量按进货价格不得低于2000元,年进货额(销售业绩)不得低于15万元;李某每累计进货达2万元,返还销售业绩保证金1000元,返完为止。然而,李某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仅进了5000元货物,李某对此解释是因为该公司发送货物与其当初看到的产品不一致,销售不出去,因此没有再进货。但是,李某无法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李某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时,见到保证金相关条款的约定予以充分警醒,并尽可能对产品相应质量标准及履约关键条款进行确定性约定。此外,加盟商还应注意,如在履约过程中因产品质量产生争议时,应及时将产品交由公证部门提存或拒收,避免因证据不足,使自身权益遭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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