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Cookie  [登陆] [注册]  
 
经典案例  

银行贷款逾期放贷买家构成违约

发布者:广州法律在线 阅读:19165
【案情介绍】
2009年8月,买受人刘先生和卖售人郑先生签订了《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73万元,其中首付款22万元,银行贷款51万元。约定刘先生应当按照合同附件三的付款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另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未付款日万分之五,自合同确定应付期限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卖售人郑先生同意买受人刘先生通过向银行贷款51万元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款。
合同约定,待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了以刘先生为所有人房地产权证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且将他项权证送交贷款银行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刘先生支付给卖售人郑先生第二期房价款,该期房款由贷款银行直接代为支付。
2010年2月14日,刘先生向中国邮政银行申请贷款通过审批。3月11日,买卖双方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地产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3月29日中国邮政银行取得了该房地产的他项权证,但迟至2010年5月17日,中国邮政银行才将第二笔房款51万元划付至卖售人郑先生名下。卖售人郑先生就银行逾期放款一事对买受人刘先生提出异议,要求与刘先生商议解决,遭拒,故卖售人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买受人刘先生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约定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银行逾期放款是否属于买受人违约?
【判决要点】
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买受人刘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卖售人郑先生支付第二期房款。
合同约定了贷款银行取得他项权利证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买受人刘先生向卖售人郑先生支付第二期房款,该期房款由贷款银行代买受人刘先生支付。
2010年4月3日,中国邮政银行出具了户名为卖售人郑先生的活期存折,此时买受人刘先生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但银行未及时代刘先生支付房款,应当由刘先生向郑先生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法庭判决买受人刘先生向卖售人郑先生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000元。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约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款约定的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为合同买卖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买受人和卖售人之间,而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就构成买受人支付房款的一种义务,不论买受人是否对第三人的逾期放款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是第三人也就是本案中的银行没有履行义务、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均需要由买受人向卖售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以银行贷款支付房款的相关条款做如下约定:“买受人取得其名义下的房地产权证和抵押权证并送至贷款银行后,由贷款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直接将第二期房款支付到卖售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放款期限以贷款银行规定为准,银行发放贷款日即是买受人支付房款日,支付房款日不再另行约定。”
 
业务领域
更多>>
· 王朝金律师擅长领域之一:
· 王朝金律师擅长领域之二:
· 王朝金律师擅长领域之三:
· 王朝金律师擅长领域之四:
·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个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建筑与房地产
· 婚姻、继承等法律纠纷
· 工伤赔偿
· 商标打假与维权
· 公司法律业务
诉讼常识
更多>>
· 广州市各法院联系方式
· 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
·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
· 必须先经复议后起诉的行政
· 何种案件可要求对方承担律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疑难案
· 各类诉讼案件时效汇总
· 当您遇到特殊民事案件时
· 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时间
·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 内容更新中...
· 内容更新中...
· 内容更新中...
首席律师 | 业务领域 | 法律法规 | 经典案例 | 在线留言 | 收费标准 | 法律博客 | 联系我们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富力盈通大厦3708室     

  E-mail:a-jin2006@163.com   

粤ICP备09195841号

武汉微信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