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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胎儿有获得赔偿抚养费的权利吗?

发布者:广州法律在线 阅读:19186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的妻子孙某生有一女孩,孙某要求追加赔偿女孩的抚养费27500元,各项损失共计171200元。被告刘某称郑某的女儿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故自己不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适当,死者郑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责任比例可按照3/7的进行分配为宜;对于被告刘某辩称不赔偿郑某刚出生的女儿抚养费的主张,因孩子出生以后,郑某对孩子进行抚养是其法定义务,因此对于郑某女儿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的主张,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刘某在扣除某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后,赔偿原告各项费用的70%,共计3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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