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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同命同价

发布者:广州法律在线 阅读:19186
     同是车祸死亡,按城市户口标准和农村户口标准,赔偿数额常常相差数万,导致“同命不同价”。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外来务工者的孩子在南宁因车祸丧生,虽然孩子被认定为农村户口,但该院还是判令肇事方按照城镇居民收入的标准进行赔偿。
  2009年6月的一天,跟随父母从广西灵山农村到南宁市生活了6年多的凯凯放学回家。在走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一路段时,凯凯未走人行天桥而横穿马路,被黄军(化名)驾驶的大型混凝土作业车撞倒,当场身亡。
  事后,凯凯的父母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认定,黄军驾驶经检测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混凝土作业车上路,而凯凯横过马路时未走人行天桥横道,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在事故中,黄军与凯凯承担同等责任。随后,凯凯的父母将车辆所属的混凝土公司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2580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混凝土公司提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他们认为,凯凯是农村户口,他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且凯凯在事故中具有明显过错,凯凯的父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不符合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则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凯凯户籍所在地虽然在农村,但其因未成年一直跟随父母生活在南宁市江南区亭子社区,持续居住已超过1年。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凯凯的死亡赔偿费用适用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凯凯在事故中死亡,使其父母遭受巨大精神痛苦,凯凯的父母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凯凯父母支付丧葬费12828元,支付死亡赔偿金97172元;保险公司不能支付这些费用时,混凝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混凝土公司向凯凯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111448.8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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