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字[2004]220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芳村区国土房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中村转制改造中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和用地手续衔接的操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穗国房字[2002]280号)的操作,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城中村转制后已建成的原农民集体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操作程序:
(一)《办法》中第三点第(一)确权程序第2项补充增加“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核发国有土地《房地产权证》的,由区局受理,并提出审查意见送市局产权地籍处审核同意后,区局方可发证。”但对1987年1月1日之日后兴建的房屋,还应当符合一户一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规定标准,才能按本条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对《办法》颁布之日前已办理集体土地房地产证的房屋,换领国有土地《房地产权证》时应当进行审核,符合《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第十九条及《办法》规定的,方可换发国有土地《房地产权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费程序:
1、经办部门根据《广州市城中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评估答复书》数据,填写《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金收款通知书》(以下简称《收款通知书》)和《缴款书》交缴款人到指定银行交款。
2、财务(或经办)部门根据缴款人持盖有银行“现金收妥”印戳的《缴款书》,开具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然后将《票据》第二联和已盖收款章的《收款通知书》一、三、四联退回缴款人到经办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注:《缴款书》一、五、六联由财务部门收回)。
如果缴款人持盖有银行“转账收讫”印戳的《缴款书》,则必须待银行退回《缴款书》第五联(一般5个工作日左右),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开具《票据》手续。开票时,注意先收回缴款人持有的《缴款书》第六联。由于交支票需要银行确认入账才能办理,需等待几天时间,因此建议通知缴款人在需缴交的款项数额不大的情况下,通过现金或存折缴款。
3、做好各类票据的登记和保管工作。各区局需领用《收款通知书》、《票据》和《缴款书》,应派专人到市局计财处统一办理。各单位领用的《缴款书》、《收款通知书》、《票据》等凭证,要设专人保管,使用时应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4、已使用的各种票据必须装订成册。其中:
(1)《票据》的第一联(包括作废联)必须按顺序号每100份装订为一本,定期缴回市局计财处(注:每期整理缴回已使用《票据》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每月将每宗收款业务的《收款通知书》第二联、《缴款书》第五联、《票据》第三联,按交款顺序装订备查。
5、各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契税银行入库数情况(包括:本月发生数、累计发生数)复印件交市局计财处,作为完成工作量指标登记,为下一步核定经费作依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交程序:
1、申请人到业务部门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同时向登记部门领取《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金收款通知书》(一式四联)及《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2、以现金缴款的,到银行交款后,凭银行盖有“现金收妥”印戳的《缴款书》一、五、六联,回登记办证的财务(或经办)部门换取《票据》;以支票缴款的,将支票和《缴款书》送入银行后,凭银行退回的《缴款书》第六联,在规定的时间(一般5个工作日左右)回登记办证的财务(或经办)部门换取《票据》。
(四)土地契税计收程序:
1、纳税人(或代理人)应提供的资料:《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金收款通知书》。
2、办理纳税申报:由纳税人(或代理人)填写一式二份的《广东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后交区局经办部门受理申报,经办部门应审核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并开具《缴款书》一式六联给纳税人(或代理人)办理缴费。
3、缴款:纳税人(或代理人)凭《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款。以现金缴付的,凭银行收讫后盖章确认退还的《缴款书》第一、二联回登记办证的财务(或经办)部门领取完税证,其中第二联退回缴款人;以支票缴款的,将支票和《缴款书》送人银行后,凭银行退回的《缴款书》第二联,在规定的时间(一般5个工作日左右)回登记办证的财务(或经办)部门领取完税证。
4、票据管理:银行收讫后盖章确认退还的《缴款书》第一联由经办部门装订后交财政一分局存查;《缴款书》第二联交纳税人(或代理人);《缴款书》第三联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存查记账;《缴款书》第四、五、六联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代转入国库。
5、资料报送:各区局应于每月初将上月完税证核发情况(已发出的完税证第一联、三联按顺序号装订)及土地契税完税资料(缴款书第一联、契税完税证第五联、纳税申报表、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金收款通知书)各一份整理装订后,报市财政局一分局计征科。
6、票据领用:各区局对土地契税计征需要使用的《缴款书》、《完税证》、《纳税申报表》等凭证,要有专人负责领用及保管。领用地址在珠江新城房地产交易中心三楼310室。领用时需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联系电话:37585753、3758563l,联系人:谢焕开、薛尔基。
二、城中村土地房产转制土地出让金标准确定程序
(一)由村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房产转制申请;
(二)市局产权地籍处审核是否符合土地房产转制条件作正式批复,抄送相关区局、估价所;
(三)由估价所提出土地出让金标准初步意见;
(四)市局土地出让金会审会议审定;
(五)市局正式函复村土地出让金计征标准,抄送区局产权地籍处。
三、城中村土地房产转制土地出让金标准说明
(一)用途
商业包括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保险业等用途。商业服务业指提供各种商品或服务的场所,如各种商店、饮食店、物资供应站、营业所、加油站、娱乐场、经营服务部及公司办公场所等。旅游业指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酒店、旅社、游乐场所等。金融保险业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证券部以及金融、信托、证券、保险公司等。工业包括各种生产厂房、车间、仓库、堆场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计收面积
1、建筑面积大于总用地面积时,按建筑面积计算;当总建筑面积小于总用地面积时,按地面面积计算。
2、超出宅基地用地标准的庭院地,按超出部分的用地面积3倍计算。
四、城中村土地出让金标准咨询部门
咨询部门:市国土房管局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地价科
联系人:贺东南、王文彤、胡进
联系电话:83177309
五、银行办理程序:详见银行的《办理“城中村”收费业务注意事项》(中国建设银行)或《收费业务客户需知》(广州市商业银行)。
六、本补充通知与《办法》(穗国房字[2002]280号)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附件:
1、“城中村”转制工作部门联系电话表
2、广州市“城中村”土地房产转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评估答复书
3、建设银行办理“城中村”收费业务注意事项
4、市商业银行办理“城中村”收费业务客户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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