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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劳动仲裁可否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者:广州法律在线 阅读:19322
   某公司经猎头公司推荐聘用某甲任人事部经理,口头约定工资为×××元/月。但未签劳动合同。工作刚满三个月,公司提出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解聘某甲,但未出具书面解聘通知,也未提供任何补偿。
某甲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补偿金×××元,代通知金×××元,额外补偿金×××元,加班工资×××元,加班工资额外补偿金×××元。公司在仲裁时没有出庭,仲裁庭缺席仲裁。现该公司经营状况不很稳定,有转移投资的嫌疑。为确保某甲合法权益的实现,作为案件委托代理人,很自然地想到财产保全,但在脑海中就劳动仲裁的财产保全似乎没有一点印象。上网搜了一下,发现一个尴尬的问题:居然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只在1994年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中提到先予执行的问题,而且此先予执行与民事诉讼之先予执行是完全不同的。劳动仲裁阶段的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方不服的还可申请复议。而强制措施性质的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未涉及。
   在具体的案件操作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公司老板卷款而逃的情形。面对劳动立法所存在的缺陷,大部分劳动者除了向劳动部门投诉外,似乎显得无能为力,甚至有的劳动者走向了极端,跳楼自杀者有之,行凶杀人者有之。从劳动仲裁委立案受理到仲裁裁决书的发送,怎么算都得好几个月,在这几个月时间里,拖欠工资的用工方完全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或变更公司名称,或变更经营地址,甚至金蝉脱壳注销被诉公司成立另一新公司。这些伎俩或多或少都给劳动者此后的维权之路造成了阻碍,而有些阻碍甚至是致命的,连律师和法官都没有办法。此时,如何有效地牵制用人单位,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显得非常迫切。所以,王朝金律师认为劳动法出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考虑进行修改,就财产保全参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必要的完善当是应有之义。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提出申请,由仲裁委转由管辖法院裁定执行或者直接向管辖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王朝金律师建议劳动者在仲裁阶段也不妨考虑尽可能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生效的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免除了一审、二审这样漫长的诉讼过程,虽然结果可能比较乐观,但综合考虑劳动者所投入的精力以及面临的经济压力,有时候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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