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妻子李某婚后在广州市××区经营一家湘菜馆,因张某同时经营着另外一家贸易公司,湘菜馆平时均交由李某打理,李某见自己妹妹李小某财校毕业后在家闲着无事,遂与张某商量后将李小某从湖南老家接过来管理湘菜馆财务。
2007年4月15日,因张某临时有点急事,而身上携带现金不够,便让李小某从湘菜馆营业款内提取了3万元现金给张某,在李小某要求下,张某写下欠条一张,原文如下:
欠 条
今张××借到现金3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借款人:张××
2007年4月15日
2007年8月9日,张某因多方面原因与李某协议离婚。2008年3月5日,李小某一纸诉状向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3万元本金及利息。
2008年6月,广州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小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银行利息。
张某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本案中,张某从自己经营的酒店拿钱,怎么成了借李小某的钱呢?张某怎么都想不明白。其实,张某吃亏就吃在写的那张欠条上,欠条上并未明确写明张某因何事、向谁借钱,在张某没有相反证据抗辩的情形下,法院判决欠条原件持有人李小某为合法债权人也就在情理之中。不过,广州市××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似乎也忽略了一个事实,张某的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张某向李小某借款的事实成立,张某所欠借款当属张某与李某婚内共同债务,应由张某与李某共同偿还,至于李小某愿不愿意向其姐李某主张则另当别论。
王朝金律师提醒各位读者:无论是单位或个人,在经济往来中出具欠条或借条时,须写明何人(债务人)、何时(借款时间)、因何事(借款事由)、向何人借款(债权人)、借款金额多少(欠款额)、何时归还(还款时间)等内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