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双方婚前互欠账款 离婚后是否要还 |
发布者:广州法律在线 |
阅读:19323 |
|
|
[案例] 某男甲与某女乙,于2002年4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并成为男女朋友。2003年10月,甲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借款10万元,并立下借据,承诺2004年10月还款。2004年1月,甲与乙登记结婚。后由于多方面原因,甲与乙又于2006年5月协议离婚。2007年1月,乙方向甲索要10万元欠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甲方所欠乙方10万元欠款是否要还的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方基于婚前的借贷行为所产生对乙方的给付义务,因甲乙结婚组建家庭而予以免除。虽然甲方该笔借款属于婚前个人欠款,但甲方借款是用于生意资金周转之目的,生意上经营收入在与乙结婚后也用于家族共同开支,故甲方的该笔个人欠款事实上已转化成与乙方的共同债务。乙方本应承担的部分债务因身份混同而消灭。故甲方即便是还款也只需向乙方归还5万元即可。但即便如此,在长达近四年的时间里,乙方从未向甲方主张过债权,该笔债权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方应当向乙方清偿该笔欠款。甲方所欠乙方该笔账款属婚前个人债务,乙方所持有的对甲方的该笔债权也属于婚前个人债权,甲、乙两人结婚并不影响双方其个人身份的独立性,以及基于这种独立性所享有的独立的财产权,不能产生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混同的法律效果。至于时效,甲乙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受制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及传统的夫妻伦理道德,乙方未能向甲方主张债权,属于因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所以,乙方所持有该笔债权的诉讼时效于2008年5月才届满。 王朝金律师赞成第二种观点。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