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7年2月,广东某娱乐总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分公司”)与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双 方各投资100万经营广告,广州分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与经营,并且承担投资回收及利润收回的分配,在2个月内付给贸易公司利润连本金150万。签约当日, 贸易公司向广州分公司支付100万。协议期满,因广州分公司未能还款给贸易公司,双方于2001年8月签订《协议书》,广州分公司承诺在其对外债权实现 时,即归还给贸易公司100万。但在此后,广州分公司并未向贸易公司还款且已停止经营,双方遂成讼争。
诉讼中,贸易公司向法院提交广州分公司工商档案资料一份:广州分公司为广州某娱乐总公司(以下简称“娱乐总公司”)于2005年出资设立的全资国有子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娱乐总公司在申请开办广州分公司时提交了由其出具的“企业资金信用证明”及经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定的“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表”。但在一、二审举证期限内,娱乐总公司未能就其资金向广州分公司出资或以实物等向广州分公司出资并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进行举证。
二、争议焦点
(一)广州分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效力?
(二)娱乐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出资不实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诉讼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广州分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贸易公司到期收回投资本金和固定利润,属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该协议是名为合作关系实为借款关系。贸易公司无经营金融业务贷款资格,其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广州分公司应将依上述协议取得的100万借款返还给贸易公司,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贸易公司。娱乐总公司作为广州分公司的投资开办者,在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足额出资的情况下,认定娱乐总公司在其虚假出资 范围内对广州分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对造成本案纠纷均有过错,诉讼费由双方依责分担。
娱乐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