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Cookie  [登陆] [注册]  
 
劳动法律法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发布者:广州法律在线 阅读:19394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务领域
更多>>
· 王朝金律师擅长领域之一:
· 王朝金律师擅长领域之二:
· 王朝金律师擅长领域之三:
· 王朝金律师擅长领域之四:
·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个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建筑与房地产
· 婚姻、继承等法律纠纷
· 工伤赔偿
· 商标打假与维权
· 公司法律业务
诉讼常识
更多>>
· 广州市各法院联系方式
· 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
·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
· 必须先经复议后起诉的行政
· 何种案件可要求对方承担律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疑难案
· 各类诉讼案件时效汇总
· 当您遇到特殊民事案件时
· 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时间
·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 内容更新中...
· 内容更新中...
· 内容更新中...
首席律师 | 业务领域 | 法律法规 | 经典案例 | 在线留言 | 收费标准 | 法律博客 | 联系我们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富力盈通大厦3708室     

  E-mail:a-jin2006@163.com   

粤ICP备09195841号

武汉微信开发